
离职员工网络言论边界与企业名誉权保护——从某科技公司诉刘某名誉权纠纷案切入
2025年4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科技公司与刘某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认定刘某侵害企业名誉权的结论,判令其在微博平台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不少于30天。该案的核心冲突在于:离职员工刘某因劳动纠纷,长期在微博发布针对原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侮辱性、攻击性言论,并附带公司账号截图与定位信息,导致企业社会评价降低;而刘某主张其言论是"维权表达",属于言论自由范畴。
这一案例并非个例。近年来,劳动纠纷衍生的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呈显著增长趋势,离职员工通过社交媒体"泄愤"、企业以名誉权为由起诉的事件屡见不鲜。如何厘清言论自由与名誉侵权的边界、合法维权与恶意诋毁的界限,成为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共同关注的焦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包括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核心是社会评价权,体现为公众对企业经营状况、产品质量、商业信用等的综合认知,直接关联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与财产利益。与个人名誉权不同,法人名誉权更具财产属性——网络上的负面言论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合作终止、股价下跌等实际损失。

1. 侵权行为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明确,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需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企业而言,若网络言论"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服务的社会评价",即构成侵权。
2. 平台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企业可向网络平台发出"侵权通知",要求删除、屏蔽相关内容;平台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需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 诉讼管辖: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如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如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选择在自身所在地起诉,降低维权成本。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言论是否超出"合法表达"的范畴,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判断:

侮辱行为:刘某发布的"侮辱性、攻击性、贬损性言论"(如案例所述)属于典型的侮辱行为。参考案例(2025)鄂0102民初10146号 中,法院认定使用"弄虚作假、逼迫离职、贿赂"等词汇构成侮辱;而(2009)长民一(民)初字第6316号 中,员工使用"丧失道德、恶意累诉"等用语,但因事实属实,仅被认定为"不文明用语",未构成侵权。刘某的言论缺乏事实依据(案例未提及企业存在相应违法行为),且长期持续发布,主观恶意明显。
诽谤行为:虽案例未明确刘某是否捏造事实,但结合其"附带公司账号截图与定位"的行为,足以证明言论指向特定企业,且公开传播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符合诽谤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行为,若未捏造事实、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则不承担责任。但刘某的行为不符合舆论监督的要件:
1. 目的非公共利益:其言论源于个人劳动纠纷,并非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缺乏事实依据:未提供企业违法的证据(如劳动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
3. 方式超出合理范围:长期发布侮辱性言论,而非理性批评或建议。

企业名誉损害的认定无需直接经济损失证据,只要言论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即可。刘某的言论附带公司定位与账号截图,扩大了传播范围;结合判决结果,法院已认定其行为"损害公众对某科技公司的信赖",构成名誉损害。

1. 事前防范:减少纠纷转化风险
o建立劳动纠纷内部调解机制:在离职时与员工充分沟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避免矛盾激化;
o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劳动合同、考勤制度、薪酬体系,减少劳动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o加强舆情监测:定期监测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企业相关言论,及时发现潜在侵权行为。
2. 事中应对:高效维权步骤
o固定证据:对侵权言论进行公证(如微博内容、评论区互动等),保留侵权行为的原始记录;
o发出侵权通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向网络平台发送律师函,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并提供侵权用户信息;
o提起诉讼:若平台未配合或侵权行为持续,向法院起诉,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经济损失与维权成本)。
3. 事后修复:恢复企业商誉
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在侵权言论删除后,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声明,澄清事实;
提升服务质量:以实际行动重建公众信任,将危机转化为提升品牌形象的契机。

1. 选择合法维权途径
劳动纠纷应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正规渠道解决,而非网络谩骂;
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媒体提供真实证据进行监督,但需确保事实准确。
2. 网络言论的"红线"
o事实真实:发表负面言论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解除通知等证据证明企业存在违法行为;
o用语文明:避免使用"骗子""垃圾公司"等侮辱性词汇,理性表达意见;
o范围适当:不随意扩大传播范围(如向无关第三方散布),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3. 被诉侵权后的应对
o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言论,避免损害扩大;
o积极沟通协商:与企业达成和解,争取对方撤诉;
o寻求法律帮助:若确属合法监督,可委托律师应诉,提供事实依据证明言论的合理性。
本案判决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明确了网络言论的边界: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必须以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对于企业而言,该案提醒其重视商誉保护,建立健全维权机制;对于劳动者而言,该案警示其维权需理性合法,避免因不当言论承担法律责任。
在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空间已成为企业与劳动者互动的重要场域。唯有双方都恪守法律边界,企业尊重劳动者权益,劳动者理性表达意见,才能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与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某科技公司与刘某名誉权纠纷案是一堂生动的"法律公开课"。它告诉我们:言论自由是权利,但不是滥用的借口;名誉权是保护,但不是压制批评的工具。企业与劳动者都应树立法治意识,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解决纠纷,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与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