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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请托办事未果,费用能否返还?法律适用及司法裁判分析

2026-01-08
新闻来源: 成都遂宁商会【官网】 - 以企业化思路办精英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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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请托办事未果,费用能否返还?

法律适用及司法裁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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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抱着 “走捷径” 的心态,通过支付 “好处费”“办事费” 等方式,委托他人办理孩子升学、工作安置、购房资格、行政审批等违规请托事项。然而,当受托人未能办成事时,委托人往往会陷入困惑:支付的费用能否要求返还?这类纠纷背后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既关乎民事责任的认定,也牵扯公序良俗的维护。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典型案例,为读者全面解析非法请托纠纷的法律裁判逻辑与风险提示。

01

何为非法请托?法律性质如何界定

非法请托,是指委托人意图通过违背法律规定、规避正常程序的非正常途径,委托受托人办理特定事项,并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目的违法性与公序良俗违背性,常见情形包括:

规避教育招生政策,委托他人办理跨区域入学、择校等;

绕过就业招录程序,委托他人 “安排” 正式工作、调整岗位;违反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等政策规定,委托他人获取购房资格;规避行政审批流程,委托他人通过 “找关系” 等方式加快审批、简化程序。从法律层面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非法请托行为本质上是双方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既扰乱了教育公平、市场秩序、行政管理等公共秩序,也违背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因此对应的委托合同或民事法律行为必然被认定为无效。

02

司法裁判思路的演进:从争议到相对统一

长期以来,对于非法请托未果后费用返还问题,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

(一)传统裁判观点的分歧

驳回起诉说:部分法院认为,委托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费用,产生的债务属于 “不法原因之债”。给付人自身违背法律与公序良俗,将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其诉求不应受法律保护,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

合同无效返还说:另一部分法院主张,非法请托行为因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财产返还规则”,受托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同时考虑到委托人自身存在过错,可对返还费用予以酌减,且不支持资金占用利息等损失主张。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导向:公私责任一并规制

随着《民法典》施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司法裁判思路逐渐统一。在《商事审判指导》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李晓云法院在回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法原因给付与违规请托的返还”明确,对于非法请托类纠纷,法院应在认定民事责任的基础上,一并处理当事人应承担的公法责任,发挥司法的评价与引领功能。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核心裁判规则可概括为三点:

民事责任层面:案件审理中,以不法原因给付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一概裁定驳回起诉,不纳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过错分担原则:双方均明知请托事项违法仍实施相关行为,均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分担损失,通常表现为 “返还本金,但不支持利息、律师费等额外损失”,特殊情况下可酌减返还金额;

公法责任衔接: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法且未处理,法院应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涉嫌犯罪的,需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或告知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同时最高判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裁判观点明确,国家向史某某追赃是挽回受害人损失的途径之一,并不消灭受害人依据合同关系向相关责任人行使请求权的民事权利。

上述裁判思路既避免了 “一概驳回” 导致的利益失衡,也通过否定非法请托的法律效力、追究相关责任,支持委托人多种途径挽回自身损失,彰显了法律对公序良俗的维护。

03

近一年四川地区对非法请托的司法实践观点

最高判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 01 民终 12718号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纳入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请托纠纷的处理标准。其中,四川地区近一年来的多起生效判决,均与全国裁判尺度保持基本一致,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一)升学请托:合同无效,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

在(2024)川 07 民终 4557 号案件中,委托人签订《升学规划咨询服务委托协议》,支付 18 万元委托受托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为子女办理跨区域入学,后因未能办成起诉要求返还费用。法院认为,该协议规避正常入学流程,扰乱教育公平,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受托人需返还 18 万元本金,但委托人明知子女不具备入学资格仍试图 “走捷径”,存在过错,故对其主张的资金利息不予支持。

(二)工作安置请托:双方过错,按比例分担损失

在(2026)川 17 民终 1655 号案件中,委托人支付 8 万元委托受托人 “安排国有企业正式工作”,最终未能实现诉求。法院认定,该委托合同扰乱公平就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始无效。委托人与受托人均明知行为违法仍实施,均有过错;结合受托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且未获利的事实,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受托人返还 4 万元本金。

(三)行政审批与购房资格请托:返还本金,酌减合理支出

在(2025)川 18 民终 449 号案件中,委托人支付服务费委托受托人协调行政审批手续,因未办成引发纠纷。法院认为,委托事项存在利用 “人为因素” 规避审批风险的可能,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考虑到受托人办理事务存在合理支出,酌定返还 15 万元服务费;(2025)川 13 民终 3484 号案件中,委托人无人才公寓购买资格,委托他人通过非正常途径办理并支付费用,法院认定委托行为无效,判决受托人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诉求。

(四)保障性住房请托:按过错程度酌定返还金额

在(2025)川 1621 民初 1821 号案件中,委托人意图通过 “找关系” 获取公租房资格并支付费用,受托人未能办成。法院指出,公租房是国家惠民保障政策,该请托行为扰乱保障秩序,委托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结合实际情况酌定受托人返还 9000 元,对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这些案例均体现了 “合同无效 + 本金返还 + 过错自负 + 禁止额外获利” 的核心裁判逻辑,既回应了委托人的财产返还诉求,也通过否定利息、酌减本金等方式,惩戒了非法请托的过错行为。

04

法律风险警示:远离非法请托,坚守合法路径

非法请托看似是 “走捷径”,实则暗藏多重法律风险,委托人需认清以下三点:

(一)费用返还存在不确定性,额外损失不予支持

即便法院支持返还本金,也可能因委托人自身过错、受托人合理支出等因素被酌减;而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保函费等额外损失,因缺乏法律依据,通常不会被支持。若受托人将款项挥霍、转移,还可能面临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的执行风险。

(二)可能面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非法请托行为若涉及行贿、受贿、诈骗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委托人不仅可能无法追回款项,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未构成犯罪,也可能因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三)扰乱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平

非法请托本质上是 “特权思想” 的体现,其行为破坏了教育公平、就业公平、市场秩序等公共利益,与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相悖。一旦引发纠纷,委托人往往因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处于被动地位,难以获得全面的法律保护。

05

结语

非法请托纠纷的裁判逻辑,始终围绕 “维护公序良俗、矫正违法过错” 展开。法律既不允许受托人通过违法请托获利,也不纵容委托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而是以 “合同无效 + 过错分担” 的规则,实现利益平衡与价值引领。现有司法裁判观点某种意义是通过打击受托人的违法行为实现对公序良俗的维护,坚守法律底线。最后在此提醒,无论是子女升学、工作就业,还是购房置业、行政审批,均有明确的合法办理渠道和程序。若不慎卷入非法请托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经审查财产能够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经审查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之日该财产的市场价值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价值为基准判决折价补偿。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