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以商招商奖励办法

2012-03-25
新闻来源: 成都遂宁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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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投资商和企业以商招商、以企引企的积极性,延伸产业链条,扩大企业规模,实现工业强市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引荐的外来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纳税关系在市本级)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现有企业通过以商招商、以企引企等方式引进落户新办工业企业或新上工业项目;
(二)引进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一次性到位达3000万元以上,且开工建设的;
(三)投资密度符合市上的统一要求。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引进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限制类项目,按实际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4‰计奖;
(二)引进项目属于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型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的5‰计奖;
(三)引进项目属于省、市批准的其他项目以及对我市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项目,按实际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3‰计奖。
第五条 兑现方式
兑现奖励分两次进行:项目开工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兑现30%奖励金;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企业纳税的第一年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补足全部奖励金。
第六条 奖励资金来源
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支付。
第七条 申报审批
(一)现有企业在引进落户新办工业企业或新上工业项目开工后即可向市招商服务局申报,并填写申请表;
(二)市招商服务局对申报材料初审后,转交市财政局;
(三)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统计局、市招商服务局组成固定资产审核认定小组,按照固定资产审核办法,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奖励方案,上报市招商委员会;
(四)由市委、市政府审定并批准实施。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予以通报批评,并收回其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