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8-07
新闻来源: 成都遂宁商会
查看次数:3192


法眼观筑
工程领域全产业链法律咨询方案
工程律师





新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同时废止。


Q:关于工伤认定


第一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条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Q: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条 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受理。

  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事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再受理。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所需医学检查、诊断的费用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Q:关于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其中患职业病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前的年度,以该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因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继续按规定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1、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含4年)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2、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含3年)不足4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3、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含2年)不足3年的,按全额的40%支付;

4、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

5、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八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计算到18周岁;

2、其他供养亲属按照20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需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按前款规定标准核定一次性支付金额时应扣减已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九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根据以下情形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退补:

  (一)符合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以工伤职工受伤时的本人工资或者作出结论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就高原则计发伤残津贴;

  (二)原已享受伤残津贴的,计算办法为:新伤残津贴=上年末伤残津贴÷原等级对应伤残津贴比例×新等级对应伤残津贴比例+当年新等级伤残津贴调整额;

  (三)存在生活自理障碍或者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发生变化的,从作出结论的次月起,按照新鉴定的生活自理障碍等级计发生活护理费。

     第十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

  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工伤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按工伤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50个月的标准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十一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同时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伤保险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后,按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标准计算所高出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十二条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Q:其 他




      第十三条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年龄、范围、缴费基数、待遇标准等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在《条例》施行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依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有关费用按《条例》施行前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条例》施行后新发生的费用按《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同时废止。




法眼观筑



      法眼观筑-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旗下品牌,由成都市政协委员、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王劲夫律师带领团队创立,是适应当前新形势下律师服务专业化而成立,为工程项目领域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行业化、专业化、标准化的法律服务。

       律师团队均毕业于知名法学院,资深化、行业化、专业化、前沿化。擅长团队协作,通过深度研讨、模拟庭审、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切实有效处理建设工程领域重大疑难法律事务,以实现委托人和客户权益最大化。

      专家团队由涵盖股权、投资、融资、工程、造价、会计、税务、翻译、鉴定等与诉讼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教授等组成。

法律实务范围:

1、为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投融资及上市公司再融资、股权激励、国有企业改制等资本市场相关领域。

2、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生态建设包括土木工程、公路工程、高速公路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领域。

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拆迁等在建设工程全流程中的各类法律事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和ー站式解决方案。  

法律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重大项目并购、重组、股权设计、尽职调查、公司治理等全过程法律

为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生态建设等各类重大疑难工程案件出具专家意见书

♦为甲方、乙方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増加、工程签证、工程结算、索赔与反索赔

♦为施工企业催收工程款、建筑材料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生态建设等工程纠纷案件调解、仲裁、诉讼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法律服务(异议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建设工程发包、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分包事项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各类合同文件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核和项目谈判

♦建设工程各类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及项目施工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和质量保修环节法律把控


法眼观筑宗旨

旨在普法分享和践行依法治国,专“EPC+工程+建筑房产”领域,不做“万金油”法律咨询,打造工程领域的“金刚钻”专家律师咨询团队,专注于“EPC+工程+建筑房产”领域的法律实务研究和普法咨询。


联系我们

电话:13086627298(微信同号)

地址:中国四川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星宸国际B座10楼。